揪心!又有4岁男孩被砸伤!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昨天(13日)下午,金华东阳紫荆庄园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正好砸中楼下一个4岁男孩。掉下的物体,疑似是两三斤重的金属三角阀,而且是从22楼掉落!
记者从东阳市人民医院了解到,经过近5个小时的手术,昨天晚上11点多,孩子出了手术室,但仍旧没脱离生命危险,目前仍在急诊重症监护室。
据了解,被砸中的男孩是江西人,3岁10个月大,住在紫荆庄园H区4栋,父亲在义乌一家外贸公司务工,家里还有一个几个月的弟弟。而坠物的户主是个韩国人,事发时在外地,但家里有工人在作业。
东阳警方初步调查发现,当时是两个工人在安装空调外机,其中一人在户外作业,需要高温烫剪一根管子,由于操作不当,手不小心烫到了,碰到了放在一边的金属三角阀,导致三角阀坠楼砸中了楼下的孩子。
目前,装修工人涉及过失致人重伤,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
全国各地高空坠物事件频频发生
走着走着
却被高空坠落的杠铃片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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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声音
柏星南:双手赞成!!
无语行为阅览:看你们还敢不敢高空抛物了,真是无语,走几步扔垃圾桶不行吗,万一真出事,别把别人一辈子毁了。
不得闲的闲云:修订后再尽快判一例,执行一例,杀鸡儆猴。
批发轰炸机的小兔:这个真的好,但是高空拋物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根本找不到是哪家丢下来的。
瞬间-AMG-Turbo:立法是好的,支持!可是,可是,如何取证?如何界定?又是个大大的难题咯。
揽九天明月仰谋圣风姿:法律应该与时俱进。
章小斯文:阳台丢烟头应该按照纵火罪论处。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人民日报、钱江晚报、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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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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